因为在最新产品上使用了中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的肖像,一家知名公司引起了姚明的抗议。
姚明和他的全权代理“姚之队”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而负责中国男篮商业推广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认为,这家赞助了中国男篮的企业使用的是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权,并不存在侵犯姚明个人肖像权的问题。
事情的起因是不久前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推出一批新产品包装罐上印有3名中国男篮现役球员的形象,他们分别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姚明居中。
姚明方面15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引用《民法通则》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的内容,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姚之队”称,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该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对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如在2003年5月22日前,该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姚明也在“个人声明”中说:“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形象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推广,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但是,获得中国篮协授权对中国男篮进行商业推广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与姚明方面在这件事上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中体公司证实,中国男篮近日与可口可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该公司成为中国男篮的合作伙伴,其产品成为中国男篮惟一指定碳酸饮料及运动饮料。在为期3年的协议期内,该公司的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集体肖像的使用权。
中体经纪公司总经理王简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姚明方面认为他的个人肖像权被侵犯,但实际上可口可乐公司使用的是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权。关于国家级运动队的肖像权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有相关的规定,中体公司是照章办事。王简强调,包装罐上的姚明形象是与郭士强、巴特尔一起出现的,而且是姚明身穿国家队队服的比赛照片。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并不侵权。
中体经纪公司的刘云说,据他了解,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集体肖像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体育经济领域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遵循的是相关惯例和行规。一般情况下,3人以上的形象属于“集体肖像”。按照他的理解,既然姚明是国家队成员,那么他出现在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中没有问题。
巴特尔的经纪人夏松表示,他也是从网上得知姚明方面和可口可乐公司之间的争议。但是他至今没有看到相关产品,也没有得到有关任何一方就巴特尔的肖像权问题和他进行沟通。夏松说,他会对此事进行评估,并和巴特尔进行沟通。但是目前不会采取任何行动。
这起肖像权纠纷暴露了我国目前涉及体育商业领域内的法律空白。首先是关于运动员“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的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是如何使用“集体肖像权”及其所产生的商业权益归属问题。例如,运动员在为国家队效力期间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运动员的“个人肖像权”和“集体肖像权”矛盾如何协调?由运动队的肖像权等产生的商业赞助、广告收入等归谁所有、如何分配?……这些也是国家队运动员所属的地方俱乐部所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