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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会计考试 §第14章 经济法

怎样学好《经济法》

《经济法》科目考试的特点是覆盖面广、应用型强,试题几乎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的所有章节,这就要求考生要注重对经济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同时紧紧抓住本书的重点难点进行攻关,这样才有可能顺利通过。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除了精读辅导材料还要注意掌握学习方法。因为本科目中有相当多的记忆内容容易混淆,为此可以采用串联记忆的方式来加以掌握。这主要是:

日期串联记忆法

2日

(1)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就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15日

(1)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3)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4)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5)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6)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7)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8)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9)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10)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且予以公告。

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股东会议召开20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45日

(1)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作出。

6个月

(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交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为6个月;

(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9)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奖励;

(13)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4)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5)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4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5年

(1)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的可给予1~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比例串联记忆法

0.1%

(1)每一股票账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

0.5%

(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1%

(1)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

(1)以设备对外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

5%

(1)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6%

(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上市公司配股的,3个会计年度中任何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7%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8%

(1)外汇银行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8%。

9%

(1)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9%。

10%

(1)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10%;

(6)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8)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0)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

(13)证券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其余额,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10%、综合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4%

(1)从成本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

15%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中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总额的15%;

(3)自然性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进行。

20%

(1)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5%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

(4)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每年应从税后利润提取25%补充;

(5)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30%

(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2)外国银行分行其注册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3)对一个企业放款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5)股份制改组设立,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不受此限;

35%

(1)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0%

(1)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存款不超过其总资产40%;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流动资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50%

(1)外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

(2)企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50%;

(3)公司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

(4)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交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50%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6)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60%

(1)经营外汇的银行其外汇资产要大于外汇负债的60%。

65%

(1)新股比率不低于65%。

70%

(1)发行可转换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75%

(1)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80%

(1)一个投资基金用于股票、债券不低于总资产80%;

(2)封闭式基金3个月内募集达80%即告成立;

(3)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80%

90%

(1)收购人持有90%时,其他持股人以其要约条件出售给他时收购人应当购买。

150%

(1)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选举和工会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都应发给工人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00%

(1)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本书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本书共分为十三章,各章节的重点和难点分别是: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中的重点是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方式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类型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经济法的形式和体系;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主体确认方式,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尤其是客体的类型;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有效要件,法律代理的特征;掌握法律上规定的3种诉讼时效期间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掌握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二章 “企业法”中的重点是我国企业法体系中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条件以及内部各项法律关系

企业法是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及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条件。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企业的概念和企业的分类、我国企业法体系的基本内容;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解散和清算的条件,以及违反该项法律的法律责任;掌握《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设立条件、出资形式和义务的履行,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以及盈利分配、解散和清算的条件,以及违反该项法律的法律责任;重点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7个条件及其内容;重点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尤其是合并和分立的概念以及变更程序、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4个原因;重点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概念尤其是企业经营权的14点内容;重点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与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该项法律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中的重点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类企业之间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方法,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与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评估管理制度、产权登记制度。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央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地方则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它们的职责权限;掌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企业国有资产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掌握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掌握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掌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掌握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尤其是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4种情形,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及其它方法;掌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尤其是产权登记的范围,掌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以及年检制度;掌握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书中的第一点。

第四章 “公司法”中的重点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利润分配原则和顺序以及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的概念与种类以及公司的登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尤其是概念和特征方面;掌握公司的登记管理尤其是年度检验以及企业年检的日期和需要提交的文件;掌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5个条件,即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具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界定的3种情形;掌握财务会计在公司中的作用尤其是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依法编制各项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除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掌握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其分配顺序,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的概念及用途;掌握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尤其是公司的合并程序和形式、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时的要求;掌握公司解散的原因以及清偿债务的顺序。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重点是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出资、经营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本章是考试的重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有关内容。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尤其是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以及出资期限的规定,重点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间的5点规定及其相关数据;掌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程序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的3点要求,重点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及其相关数据;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两点是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掌握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3点转让条件;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尤其是合营期限包括约定期限的5种行业以及合营期限的程序要求,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7点原因;重点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点方面的比较,尤其是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包括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法定条件;掌握外资企业的概念和主要特点以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尤其是外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部分。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中的重点是有关企业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宣告与清算、救济与安置中的一些具体法律规定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本章内容逻辑结构严谨、规范性强,是本科目考试的一个重点章节,出题范围比较广泛。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的时间,以及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等内容。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破产的概念与特征尤其是破产的概念;掌握我国目前破产立法的概况尤其是什么样的企业破产时适合什么样的法律,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合于《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破产适合于《民事诉讼法》;掌握企业破产界限尤其是《企业破产法》的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着重理解“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3个着眼点即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判断破产界限的司法依据;掌握企业不能破产的前提条件尤其是《企业破产法》的第3条规定;掌握破产申请的提出尤其是申请提出人、法院管辖地、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内容;掌握破产申请的受理尤其是其中的9个时间概念;掌握破产案件受理后其它一切债务清偿一律无效、其它民事执行一律中止这样一个特点;掌握债权人会议的3点职权即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掌握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内的财产之间的6点区别;掌握破产费用的构成尤其是破产费用的法律意义即“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费用”,掌握破产企业的5种无效行为,掌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清偿程序;掌握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具体机构。

第七章 “证券法”中的重点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以及公司配股发行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是证明有关经济权利的凭证。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持续信息公开、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以及违反证券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处罚措施。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7个条件,以及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另外附加的2个条件;掌握公司配股发行的基本条件尤其是其中的第5项和第9项;掌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6个条件尤其是其中的第3点即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掌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6点条件;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7点条件以及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掌握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持股大户报告制度即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中的重点是合同的内容、要约、承诺、合同履行的原则和合同的终止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转让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掌握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要约邀请、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掌握承诺以及承诺的方式、期限计算、承诺的失效;掌握《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3种情形以及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掌握合同生效的时间规定以及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合同代理的内容;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尤其是不安抗辩权中的4种情况;掌握《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7种情形;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主要形式。

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中的重点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行纪合同中的有关内容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有关内容。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3条转移规定以及特殊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掌握赠予合同中赠予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赠与物、瑕疵担保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责任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一般规则;掌握技术合同中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掌握行纪合同的概念尤其是与委托合同的4点区别。

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中的重点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以及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各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方式

外汇是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他外汇资产。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外汇的概念和种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以及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以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其中的国际收支概念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掌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尤其是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中对银行结汇制改动的4点条件;掌握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中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符合的4点条件、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的4点条件、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的12点内容;掌握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7种违反行为的不同处罚方式,尤其是逃汇、套汇、扰乱金融行为的种类及处罚,以及逃汇与套汇行为的区别。

第十一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的重点是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责任中的经济处罚以及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结算纪律与责任以及银行账务管理制度。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掌握汇兑的概念以及撤销、退汇的规定,尤其是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和对汇款的退汇;掌握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的5项具体规定、掌握托收承付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7点理由、掌握在处理拒绝付款时的8种情形;掌握委托收款中有关付款的规定;掌握申请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的7项条件;掌握结算责任中经济处罚的4种方式即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掌握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中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尤其是特定用途的资金单位,即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其它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中的重点是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抗辩以及票据的背书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特点、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及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以及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有关法律责任。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票据的特点、各类票据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以及《票据法》的具体内容;掌握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的区别、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掌握票据行为中有关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和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的内容;掌握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的3个问题;掌握对物抗辩的概念和5种情形以及票据抗辩的限制;掌握与票据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变造的3种行为;掌握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性质及其特殊性;掌握追索权中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尤其是拒绝证明的种类和内容;掌握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会计法”中的重点是《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单位负责人的义务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本章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和会计管理体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具体地说,要求考生掌握《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其中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及单位负责人的具体含义、实施这个原则的3个“有利于”;掌握《会计法》对保障会计人员行使职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5个方面;掌握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尤其是其中的单位负责人的义务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的9点内容;掌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尤其是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总会计师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