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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辩论(二) 第七章 清华法庭辩论

法庭论辩中具有说服力的是事实和法律,法庭论辩的发言就是充分列举案情事实,提交证据,强调其精确性,同时去找法律依据,即有关条款和理论,进行论辩,表明自己的立场。“清华法庭辩论”重事实,讲道理,招招表明真言,句句体现真理。本章向您介绍清华法庭辩率的相关知识和技巧,它是清华智慧的重要凝缩和体现。

一 法庭辩论的要决

论辩是一种语言艺术,法庭论辩更是这种艺术中的艺术。掌握了论辩的技艺,不一定能在唇枪舌战的法庭论辩中出奇制胜稳操胜券,但如果你真正领会和掌握了法庭的论辩艺术,你就会在任何论辩场合感到处处逢源,游刃有余,“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特殊的较量

法庭论辩是一种特殊的论辩,是对峙双方一种真正的正面交锋,更是一场特殊的较量。

说理方能评论

法庭论辩实质上是一种说理,是通过带有评论意义的叙述去影响法官和听众的心理定势,从而驳倒对方,获取胜利。

在评论和说理上下功夫,以评论和说理作为论辩取胜的要诀是一切法庭论辩的关键所在。在法庭论辩中,对论辩者的心理素质(胆识),语言艺术(气势)的要求都很高,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在法庭论辩中抓准主题,一气呵成,辩而胜之。

世界级大师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中“情人法官”鲍细亚的论辩则是论辩用谋的典范。

安东尼奥非常义气经常无息出借资金,一次因资助朋友向高利贷者夏洛克借了3000元现金。契约规定:贷款不付利息,3个月到期不还,他得从安的胸部割下一块肉来。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他就是为了合法地杀死这位放款业务的竞争者。

3个月到期,安因故还不出贷款,夏洛克理所当然地走上了法庭。

鲍西亚的精彩表演开始了:

她先欲擒故纵,设置了重重圈套。

第一步:按照夏的起诉书和当初的契约,她承认控诉成立并一再声名自己将严格依法办事。

“聪明的青年法官,我真佩服你。”夏洛克心花怒放,非常高兴,禁不住赞叹了起来。

第二步:鲍细亚看了借款契约,认真地问了两个问题,称肉是要天平的,带来了没有?止血要有医生,带来了没有?

“有!”,“没有!”夏洛克很诚实地作出了回答。

第三步:“很好!”鲍细亚已经明白了这家伙要蓄意谋杀,她突然使出了杀手锏“正名术”,割肉可以,但当且仅当一磅,不能差一丝一毫;一定要弄清楚,割的是肉,不准流出一滴血。

“我不打这场官司了!”洛滞克终于发现自己入套了,可是一切都晚了,蓄意谋杀肯定是要判刑的。

二 法庭论辩的基础:实话实说

邱吉尔是二战期间著名的“反战领袖”和军事指挥家,同时也是一位世界著名的演说家。

“复杂的推理,可能符合论文的目的,但出色的论辩应当以事实说话,要‘一连串事实都指向同一方向’。”这是他关于论辩的行家之言,在法庭论辩中,基础的基础还是实话实说,让事实去说明一切。

1946年,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当时的法庭论辩中国民党派出作证的是军政部长秦德纯。

“日本丘在中国杀人放火,无恶不作”这位部长除了这样几句泛泛的讲话之外别无他言,他似乎已经忘记了这些连历史老人都永远盟记的史实:

中国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8年;

中国受害最深:仅军民伤亡就有2100万;

财产损失1000亿美元;

由于他的论辩水平,稳操胜券的官司就这样陷于了被动,台下一片哗然,有好多旁听席上的听众都站了起来作出了拉他下台的举动。

事实,要有鲜明生动的事实,并且把它剖析清楚,甚至可以使必败的官司反败为胜。

1981年,法国驾驶员马尔尚驾驶一架机翼长9.6米的飞机穿过宽仅14.4米的位于巴黎闹市区的凯旋门。

这次冒险行动,违反了法国有关在人口稠密地区严禁飞行的规定,依法应予惩罚。法庭论辩开始了,马尔尚却把自己的行动解释的合情合理:

自己作为法国航空俱乐部的教练长,他十分关心民用航空事业,现在拥有2万名成员的俱乐部濒于破产,培养年轻飞行员的工作一筹没展,他自己的飞行行动就是为了唤起当局对此问题的真正重视。

接下来他又饱含深情地举出了许多实例,取得了广大的听众特别是法国运输部长菲特尔芒的同情和理解。

步步为营,他又接着讲,自己曾担任过海军歼击驾驶员,安全飞行记录已经超过1万小时,他具备特级飞行的本领,他把飞行时间选在了早上7点半,那时的巴黎大街正好是空无一人,如果不是通知朋友拍下纪录片并在电视上播映,恐怕是没有人知道这档子事儿的。

事实胜于雄辩,他的冒险不至于也没有给巴黎市民带来危害。可为了防止群众群起仿效,法庭还是象征性地作出了判决:罚款5000法郎。

真正有意义的是法国运输部长菲特尔芒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开始了对民用航空问题的专题研究,马尔尚的冒险飞行终于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而其成功之要诀自然少不了在法庭论辩中的实话实说。

三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一场法庭论辩的最终取胜,往往在于突然事件出现时应变者的水平和技巧的高低。

(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庭审中,证人证言发生变化是很常见的事情,在这种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并且留给辩护人的时间比预先估计的要短的多。当有上述情况的出现时,如果仍旧依照原来准备的思路和程序去继续完成本场论辩,那就极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

因此,当机立断,必须采取适当而有益的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使论辩继续向前。一般而讲,常用的应变技巧有以下几条:

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庭审中,律师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是很常见的一件事,但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这些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己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者含含糊糊,或者干脆作出虚强陈述。如果此证人的证词相当关键,这就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这时候,有经验的律师一定会应用自己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一再追问证人,迫使其作出合乎事实的客观表述。达到举证的目的。

有这样一个例子:在一个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的庭审调查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几位相当重要的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原告事先对其做过暗示,因此到庭审作证时,他们含含糊糊,最终把亏损和停产的原因完全推在了被告身上。

十分清楚,法庭上的证词与律师审前收集到的证词相去甚远,有许多更是完全背离,使庭审出现了很大的困难。

被告方律师心里十分明确,他在取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进行了当庭对证:

律师: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

证人:是。

律师:你们车间在生产上正常吗?

证人:正常。

律师: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日对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料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

证人: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在律师的一再追问下,几位证人最终都承认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也证明了证人证言的前后不一致性,即庭前真实而庭审中的却是虚假的,这为自己在最后的论辩中进行观点总辩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证人证词不稳是对当庭律师的一个考验,但如果注重提问方式和追问技巧,刨根问底,就会很快摆脱这种困扰。

揭示矛盾,争取主动

案卷是案件的一种原始记录,因此阅读和处理案卷是律师的基本功之一。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之间也可能存在矛盾,但只要认真去研读案卷和有关材料,完全可以尽早发现这些问题。但有的时候由于一时匆忙,或者疏忽大意,往往等到了法庭上,律师在出示证据时才发现了这个有可能影响到对整个案件的处理的问题。

这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作出反映,揭示矛盾,尽量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

试举一案例具体说明如下:

在一抢劫杀人案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包取钱物随即逃离现场。

法庭出示了现场勘察照片,律师猛然记起阅卷时该照片上死者颈部是很明显的数处刀痕,显然与被告人招供的只捅了一刀的事实不符,律师当庭发问:

律师:你捅了他几刀?

罪犯:就一刀?

律师:真的是一刀吗?

罪犯:当然是一刀。

律师: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上死者颈部有三处刀痕,怎么可能是只捅了一刀呢?

罪犯无法招架,只得承认了整个作案事实;抢劫案三人所为,自己只是防风,而另外两人才是行劫者,事先并没有考虑到要杀人。被捕以后想到自己已经欠了三条人命,终归是一死,于是就想代人受过,因而没有揭露另外两位。

在矛盾出现的时候,律师进行了澄清使案情进一步明晰化,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律师请求休庭,退回补充侦查,审判长同意。

补充侦察的结果是抓住了“漏网之鱼”,最后结案时,合议庭鉴于被告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于辩护律师的“急中生智”,不仅化解了当庭出现的明显矛盾,争取了自己论辩的主动权,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明了案情,抓住了漏犯,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的量刑上也体现了适当性原则。

在庭审中,无论是公诉人或者是辩护律师,如果发现了矛盾,不妨揭露出来,并就此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这样一定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庭审中,往往要经过三轮论辩,因此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技巧。一般而言,都是在第一轮中把论辩的观点处理得较为简单和原则,在接下来几轮的论辩中才进行更深层次和更广意义上的阐述、发挥,但在需要灵活处理的时候就必须重新调整自己的布置。

有这样一起纠纷案:由于这场经济纠纷案比较复杂,因此连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都到庭陈述,因此出庭证人相当多。正式辩论开始后,原告方律师按步就班,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了几条原则性的意见,把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证据都留在了后面,准备找合适时机再出手。

但被告方律师却从法庭气氛和当时具体情况出发,估计合议庭会在当日就完成庭审,因此二、三轮辩论的时间就会相当短,或者说根本没有。就此,他们调整了原来的思路,集中火力,拿出了几乎全部的有利证据,在第一轮辩论中大显身手,两位代理人轮番上阵,用了相当长的时间论述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半责任”这个命题,给合议庭和旁听者都留下了很深的影响。

第一轮论辩一结束,审判长只是很简练地评议了一下案子,就宣布法庭辩论的结束,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进入了调解的程序。

原告方律师己经没有任何机会进行答辩了,起先的原则性似乎只是给受众留下了“我们并没理”的影响,即使勉强提出了几个反问,也在被告方律师的应变下显得柔弱无力,终于被告方的律师们打出了好牌,使调解在有利于己方的协议上结束了。

(二)出现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开庭前的一段日子,是论辩双方律师互相揣摩的时光,他们都会充分估计对方在庭审中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同时在自己心目中想好几条应对之策。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到真正的庭审论辩中,时时会有当初未能预料到的观点出现,或者模棱两可,或者谎谬千里,有的甚至会冒犯法律的尊严,作为律师应当对这种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化解。

直接反驳,拉回正题

在法庭辩论开始之时,公诉人脱离起诉书内容,提出新的意见,让论辩偏离主题也是法庭论辩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对此,有的辩护人东拉西扯,找不到真正的切人点。

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论辩一方应当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跑题”,并进行引导,把论辩的内容再一次拉回到正确的主题上来。

在一重大走私案的法庭论辩中,公诉人很少提及起诉书上所讲的该公司业务员刘某个人犯有走私罪的内容,而大谈特谈该公司的走私案及法律依据。

这是违背法律程序的作法,辩护人当机立断,慷慨陈词:“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分犯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应该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护人。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

通贯这篇辩词,字字理、词词利、环环相扣、气势磅礴,终于使公诉人“醒过了神”。

接下来,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依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无罪辩护,表现了辩护人娴熟的应变能力和严慎的分析思维能力。

追问依据,陷彼窘境

法庭辩论是一个紧张激烈的系统过程,有的论辩方会由于心理素质,或者因低估对方法律方面的业务水平,情况紧急时会突然冒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常识性的错误,这时你如果抓住破绽,就可以追问依据,使对方陷入窘境,从而取胜。

有一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在法庭论辩中,辩护人突然提出了一个“按照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医院的伤情鉴定是超过了24小时才作出的,所以,鉴定没有证明力。”

公诉人心知肚明,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法规作出过如此规定,这一论调根本缺乏法律依据,于是立刻发问:

“请辩护人说明,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的法律依据何在!辩护人这下才发现说漏了嘴、但庄严的法庭上要想改口已经来不及了。

公诉人当然不会放过,在下一轮的论辩中郑重指出:“我国法律从无24小时验伤之说,医院的伤情鉴定又是实事求是的,因此,该鉴定完全具有证明力。”

辩护人终于无话可讲了,由于自己的一着不慎终于酿成了满盘全输的结局。

最后会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完成了对案件性质的法律认定和依法判定。

不辩之辩,击败诡辩

在法庭论辩中,常见的一个现象是一些辩护人无视法律,进行诡辩。好多犯罪的事实已经相当明确,证据也都足以证明犯罪的客观性。这时候的辩护人只能在已经查实的证据中提出合法的辩护意见,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尊严,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无谓的诡辩。

这种情况出现时,公诉人除了进行严厉的驳斥以外,还有一个高招就是“不辩之辩”,这样最终同样会赢得论辩的胜利。

有一抢劫案件的事例,被告人翻墙人室,盗到了两万多元的现金,即将逃离时,恰被回家的主人发现,主人拦截之时,被告人随手捡起一张椅子砸向事主,随后夺门而逃,但终被群众抓获。明显的很,其行为已由盗窃转为抢劫了。

高明的辩护人拿出了这样一番论辩: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其目的是想弄出响声,让事主误以为他正从侧门逃走,从而将事主引向侧门,以便从正门逃走。

“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盗窃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

乍一看,有理有据,合情合理,在他开始陈述之时连检察长也愣了一下,但在往下听时,这位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露出了不懈的神情。

大家都清楚,其中的漏洞太明显了,推向侧门的椅子怎么会倒在正门的门口呢,这在当初的群众即当庭的证人都瞒不过,还想就此欺骗庄严的国法,真可谓异想天开,诡辩一通,不可评说。

公诉人分析了合议庭的倾向后,果然未置评说,只在第二轮的辩论中简单地总结道:“我们的意见己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请合议庭判决。”

起诉方已经开始收兵,辩护方再想诡辩既无时间也无空间,只好就此作罢。

合议庭的意见很明确:抢劫罪,并当庭作出判决。

公诉人:“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一句话,非常简单,但其内涵丰富。既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又揭露了对方的诡辩,还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不再与你无理纠缠,更表达了自己对合议庭的愿望:只能依法判为抢劫罪。

这就是不辩之辩的魅力所在!

四 说服高于一切

仔细地去体会和考查,我们会发现法庭论辩是一个很简单的事实,即两方(至少是两方)或多方极力去说服法庭的过程,事实也正是如此,在法庭论辩中,无论是被告方还是原告方都是以充分翔实的事实和理由去说服法庭采纳已方意见,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从严或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判决。

这样一来,我们不能不讲法庭论辩的要点是说服,我们可以讲说服高于一切,因此掌握一些实用的法庭说服技巧,对于澄清事实,以理服人,让法庭依法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庭论辩艺术的多年发展中,大致形成了如下八大法宝,即八条适用的法庭说服术:

举实论法

法庭论辩中最有说服力的是事实和法律,法庭论辨的发言就是充分列举案情事实,提交证据,强调其精确性,同时去找法律依据,即有关条款和理论,进行论辩,表明自己的立场。

因此,举实论法则显得特别重要,应当着重注意以下要略:

1.事实的质量是第一要素:

最好的办法是选用己经确信真实可靠的事实,最好是经过了法庭查明和证实的材料,以期观点之基础真实可靠;同时应拿出同案情,判决等具有较大联系最终会影响法庭结果的事实,让自己观点坚不可摧。

2.准确可靠地进行法律评价

法律是一种具有成文确定性的条文表述,因此对法律法规的论证应当准确到位,有理有据,千万不可胡纠蛮缠,望文生意,主观臆断。

3.处理好事实,法律和结论的关系

列举精确事实,运用适当法律,树立自己结论是每一位辩护人处理论辩的三大要素,但三者之间都是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的,因此必须处理好内在逻辑联系,事实与法律相匹配,并能最终必然地推出自己的结论

下面举一案例具体分析一下这种方法:

这是一场关于传播、制作淫秽图片的案件答辩:

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已经证明,本案第四被告人邱××从第三被告陈××处借阅到淫秽照片时,以后又借给金××传阅。这一行为固然是错误的,但尚不能构成刑法第170条之罪。按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贬买淫书、淫画的’才构成犯罪。所以,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并有制作线贬买的行为,才是成立本罪的法律依据。本案第四被告人邱××并不具有上述情节,仅是传阅淫画而己,故依法不能构成本条之罪。”

整个论辩一气呵成,有理有利、客观、准确、公正。

将心比心

“人心都是肉长的”这是中国的一句千年古谚,“法律是不掺杂感情的!”任何人都不敢这么去讲,因为至少当庭的一种气氛和感觉都是带有感情因素的。

因此,“将心比心”,“以心换心”,运用现代心理学中的心理互换方法,设身处地为各方着想,也可以让对方能同意你的命题。这是一种最常用的说服术。

有一起赔偿案,原告律师对在公路上违法建筑,造成路坑,致使原告跌伤,而又拒绝赔偿医药费的被告人,采用了此法进行如下论辩:

“假如别人为毒鱼在河塘里私放农药,你喝水中毒,是怪你自己活该倒霉呢,还是应该追究私放毒药且不事先通告的违法者,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呢?”

这种方法,在说服对方的同时,也向法庭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具有双重的效果。

依据庭审

法庭论辩不是单独的演讲,他是开庭审理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在论辩中也可以利用法庭调查时发掘出的信息,恰当地运用法庭人员核实的事实、描述环境,复述法庭人员的语言和神情,并加以合理分析,既可以给法庭留下好的影响,也可以让旁听的受众感到辩护人所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情理相配

情与理从来都是具有内在联结性的,为了让说理更全面,更让人信服,除了举实论法外,进行事理常理上的论述也很重要,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只要与案件有关,从人情世故到道德规范,从科学原理到社会生活常识都可以相互配合,加以评说,增强论辩的说服力。

步步引导

说服法庭和听众并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特别是在法庭论辩中那么短的时间内更是难上加难,但只要我们采取由浅入深,循循善诱、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就会引导听众顺着自己的思路前进,并且沿着自己的思路去思考分析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同时去判定其社会恶劣影响,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内心评价,最终产生希望如何判决的心理愿望。

试看一桩杀人案的论辩:案情非常简单,公诉人以被告人何××故意杀害其妻付××未遂而指控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

被告律师的当庭论辩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特征:

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

那么,何××在实施犯罪(即掐付的脖子)过程中,有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使他的犯罪未得逞呢?没有。何在掐付的脖子时,一边掐一边问:“还去不去法院和我离婚?当何见付不答话,脸色不好时就松手了。

此时,何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干扰。完全有条件加害于付,置她于死地,但何没有这样做,反而将付抱起痛哭。这一事实说明何自动地中止了犯罪,而不是犯罪未遂。

这是一段精彩的诱导式论辩,在引导人们认识案情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运用逻辑

逻辑是论证的生命线,法庭论辩中严密的,符合逻辑规律的推理、判断和论证具有强劲的说服力。其实从提出观点,论证分析,到最终提出法律请求,本身就是一个严格的逻辑过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法庭论辩中,恰当运用逻辑也有很大的作用。

下面是一个运用逻辑的范例:

在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代表人的一段发言:

“被告人刘×还谈到,她侮辱王××的言语不过是‘引用’别人说的话,意图以此为她的侵权行为开脱责任。这种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从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特征来看,发表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性语言无疑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而传播和散布这种侮辱性语言也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引用’属于‘传播和散布’的范畴。因此可以说,即使被告人刘×对王××的侮辱是‘引用’别人的话,其性质仍然是侵权。”

这是一个典型的二难推理,逻辑方法的运用恰如其分。

重点展开

哲学上两点论与重点论的关系在法庭论辩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法庭论辩中,滔滔不绝,空泛而论,面面俱到者往往是最终的失败者,因为分散了力量从而影响了自己论辩的现实说服力。

必须根据案情,找重点、抓重点,说重点、评重点。

什么是重点呢?从两点判定:

1.重点事实,凡涉及到案件中谁是谁非,责任大小,以及如何量刑的事实都属“重点事实”。

2.重点理由,对于要证明己方观点的重点理由,必须作出重点评说,这些重点理由一般是双方都集中注意力对整个案件判这个案件判定有重大影响的的理由。

再用前面那起故意伤害案的例子。

被告律师抓住了两个重点:事实上报复是发生在被玩弄之后的,况且所投毒物毒性小且易于发现,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根据法律应当从清判定。

最后合议庭同意这种论辩,对被告人朱×免于刑事处分。

争取同情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每个人的同情心都是存在的,因此在法庭论辩中,以自己当事人或受害人的不幸遭遇可以唤起广大听众的同情,这样就可以使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得到更多的人的支持和理解,对于自己的论辩具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在操作中也应当注意到两点:

1.事实一定要可信,并且与案件要有直接的关系,或者是对方被告人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后果。

2.不可滥讲遭遇,争取同情也一定要把握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毕竟这是法庭中的论辩而非生活中的倾诉。

下面是一桩故意伤害案中,公诉人引用的一段受害人亲人的控诉:

“我母亲素来与韦××,方××二人无冤无仇,他们却这样狠毒,害死我母亲,使我一夜之间成了孤儿,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我将怎么办?我年仅十岁的小妹妹怎么办?希望政府从严处理这两个杀人犯。”

这样的引用对于唤起听众的同情,增强指控的分量及可信度都具有很大的帮助。

法庭论辩是一门综合的艺术,其中除了克敌制胜的方法和一系列说服术以外,更本质的一点就是一个法律工作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只可惜这已经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