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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情殇之被弃冷妃 是爱是情,是缘是份 169、游湖

诗影自从忙完了别院的事情,天天也无所事事的呆在王府,而上官辰更是天天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在家陪着娇妻。

二人天天腻在一起也不觉得烦。

连蓝衣都说这家伙就是典型的重色轻友,重男轻女。

诗影每次都是笑的合不拢嘴,丝毫不知道将自己的甜蜜收起来,反而每次都刺激蓝衣。

让蓝衣恨不得马上找个人嫁了,来气死面前笑的花枝招展的女人。

还哪能让他跑到自己面前来猖狂。

不过,最近倒是真的出现了一点棘手的事情,就是一直都是独占鳌头的首富勾子寒竟然要当面和自己叫板。

这可真是找自己找到了一点乐子。

也不会天天想这诗影那丫头抛弃自己的事情。

而这丫头也在前几天和自己说了可以让自己轻松的方法就是找到加盟的人。其实这样的也不少。只是让别人来做,自己还是有点不放心的。

但是自己这样来回两头跑也的确很累。

不然也不会让那个什么勾子寒抢了自己的饭碗。

想到这,蓝衣就忍不住上火。细细想到那天和诗影说的话。仿佛还在脑海中。

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例如:瓜豆传说加盟总部-重庆华飞食品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先拥有“瓜豆传说”商标,然后才能授权给加盟商使用。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

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

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

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

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

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知识产权,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

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

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

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

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

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

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由于急于创业开店,有些加盟者为了筹措加盟金、权利金及开创费用等而到处张罗、甚至借高利贷也在所不惜。一旦开店,虽然生意也还算顺利,但是每天为了筹钱偿债,无心完全投入于事业的经营。

本该在阵头领军的经营者,一旦因为资金的调度而离开第一线,店内其他员工马上会受到影响,于是服务品质逐渐低落。而顾客也是敏感的,慢慢地也会逐渐远离该店,当然业绩就不可能再往上提升,本来生意还不错的店面往往就因为高利贷而拖垮了整个事业。

加盟前未作详细调查

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缺乏加盟连锁的基本知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在相关的报纸杂志上看到广告,就打电话过去,在听了对方简单而又令人心动的说明之后,就匆匆加盟。

根本没有想到,加盟需要如此多的资金,并且有这么多的束缚,从而大大降低了工作的热情。凡是这种情况均属于对连锁加盟缺乏认识所致。这种因误会而结合必然最终导致因了解而分手。

只知道这一行业不错,却没有调查同行业者。当初只是看到广告上吸引人的条件,看到漂亮的公司目录,就匆匆加盟了,却不知进入该行业后,同行业中有更优秀的企业,有更优厚的加盟条件与支援指导,想要中途退出,却因违反契约而无路可退。

只参观赚钱的店而不知失败的店更多。在加盟之前,虽然也遵照专家的意见,去了解了总公司究竟在做何种生意,也去看了加盟店究竟经营得如何,但是一般总部都只带你去看经营良好的店而隐瞒不赚钱的店。直到加盟后,才知道竟有那么多的店不赚钱,而在苦撑。

分清一个正在大做广告的公司是不是骗子,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有没有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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